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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量法(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各期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公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如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费用?(1)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办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空调、保险柜、打卡机、办公桌椅、餐厅炉具、宿舍资产及其他日常办公和生活固定设备。(3)双倍余额递减法(一般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应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到期前两年内平均摊销)公式: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每月月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月折旧率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账务处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根据税法规定,残值率为5%。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哪些?(1)平均年限法(特点:固定资产的已计提折旧额平均分配到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上,该方法计算的各期折旧额相等)公式: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交通工具为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驳回该商标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维持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商评字〔2008〕第08342号关于第4021287号幻想三国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审判长赵静代理审判员姜庶伟人民陪审员郝志国二○○九年六月三十日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申请商标长期以来被广泛使用,已在中国台湾省的多种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上述事实有第8342号决定、商标申请卷宗、引用商标卷宗、商标驳回通知书、宇峻奥汀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
在本案行政诉讼过程中,宇峻奥汀公司认可申请商标与被引用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属于同一近似组,并承认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未使用幻想三国作为商标。本院于2009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两者并不相似,消费者很容易区分和识别,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解。宇峻奥汀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2006年11月29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用商标不近似。原告宇峻奥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佳、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马维扬到庭参加了诉讼。导读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法定代表人:徐瑞标,主任。中国银行子楚(2009)362号原告宇峻奥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台北县中和钟健八路2号17楼8楼。同时,宇峻奥汀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宇峻奥汀公司在中国台湾省的注册商标、《梦幻三国》的真实商品及相关网络宣传资料等证据。
如不服本判决,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委托代理人马维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宇峻奥汀科技,宇峻奥汀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综上,我请求法院撤销第8342号决定,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8342号决定后,宇峻奥汀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在构成文字、字数、构思与设计、发音与表达等方面与引用商标完全不同。两个商标是否近似,要通过文字、读音、含义等来判断。经审理,法院认定:商标申请为第4021287号《三国演义》。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坚持第8342号决定的相关认定,宇峻奥汀公司向我会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在中国大陆申请商标注册的依据宇峻奥汀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故不予采纳。
2004年4月19日,宇峻奥汀公司在类别42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升级、计算机软件维护、将有形数据和文件转换为电子媒体、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无形转换)中注册引用的商标是英属维尔京群岛wordmark的第3437824号三项国策?根宇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16日向商标局提出第42类服务的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05年11月14日核准该引用商标注册。原告宇峻奥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佳、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马维扬到庭参加了诉讼。
导读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8342号决定后,宇峻奥汀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在构成文字、字数、构思与设计、发音与表达等方面与引用商标完全不同。
两个商标分别指定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等类似服务中使用,消费者不易区分。法定代表人:石,董事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维持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商评字〔2008〕第08342号关于第4021287号幻想三国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上述事实有第8342号决定、商标申请卷宗、引用商标卷宗、商标驳回通知书、宇峻奥汀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委托代理人刘佳,北京市高亮律师事务所律师。2008年8月2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第8342号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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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42号决定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维持。获准用于计算机数据恢复、转换和存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数据库访问时间租赁、计算机硬件租赁、计算机用户之间提供即时连接服务的数据交换、网络访问空间租赁、网站创建和维护、托管计算机网站(旨在2006年11月14日,商标局向宇峻奥汀公司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认为申请商标与引用商标近似,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两个商标是否近似,要通过文字、读音、含义等来判断。委托代理人马维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宇峻奥汀的复审理由不成立。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院于2009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宇峻奥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峻奥汀公司)于2008年8月20日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赵静代理审判员姜庶伟人民陪审员郝志国二○○九年六月三十日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在本案行政诉讼过程中,宇峻奥汀公司认可申请商标与被引用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属于同一近似组,并承认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未使用幻想三国作为商标。
同时,宇峻奥汀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宇峻奥汀公司在中国台湾省的注册商标、《梦幻三国》的真实商品及相关网络宣传资料等证据。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坚持第8342号决定的相关认定,宇峻奥汀公司向我会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在中国大陆申请商标注册的依据。
两者并不相似,消费者很容易区分和识别,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解。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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